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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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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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是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是合格的。第二,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者是社会公德。第四,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确定的。第五,签订的程序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我们除了应当注意对于具体合同条款的协商与认定之外,还应当注意这个合同在签订完成之后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这个合同签订完之后不是有效的,或者事项的有瑕疵的话,对于双方来讲都是一个损失,并且如果出现了纠纷的话,这个合同还有可能不能够当做证据使用,那么双方就没有什么依据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了。所以从一开始就知道合同怎样才是有效的,这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如果想要合同生效的话,必须有五个条件都要满足,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五个具体的条件:

第一,是合同签订双方的主体是合格的。

在我国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签订合同。也就是说18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康状况比较正常的人可以签订合同;虽然是16周岁以上,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以上这两类人可以去签定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年龄不达标还是精神状况不达标,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第二,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意思表示是整个民法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真正地想去签订这个合同,而不能是被欺骗或者是被威胁。如果在这种条件之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或者是效力待定或者是可撤销的。总之,这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

第三,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者是社会公德。

合同的内容虽然是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但也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签定合同,例如军火,毒品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类合同就是不可以签订的,就算双方当事人主体也合格,意思表示也合格,但是由于内容是不合格的,所以整个合同也是没有办法生效。

第四,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确定的。

不管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都是一个明确的物摆在那里,房子或者是车子这些都可以,但是这个物不能是不确定的,比如说即将到来的一个机会,这个标的物就是非常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那么这个合同签订起来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也是无效的。

第五,签订的程序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我国,双方必须先进行协商,然后草拟一个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来进行协商之后,确定合同最终的样子,然后双方签字或者是盖章之后,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这是一个正常的程序,所以如果没有走这个程序的合同本身效力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双方需要注意一下。

以上这五个条件就是合同如果想要合法有效的话,想要成立的话,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五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条款当中的内容,还要注意这五个条件,如果出现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解决,以免以后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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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张某 ?原告和第三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张某持水果刀将杨某家防盗门划破;同日晚十九时许,张某用石块砸杨某的白色雪弗兰轿车。被告接警后,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10月26日,被告洛龙分局做出龙公(大)决字(2007)第7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9条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张某提起行政复议,该行政处罚暂缓执行。同年10月30日,杨某以处罚程序违法、应当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等为由也提出行政复议。同年11月,原告委托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格(包括防盗门和雪弗兰轿车),鉴定结论为3570元。2008年1月2日,被告洛龙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做出撤销(2007)748号行政处罚的决定,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重新鉴定并依据结论重新做出处罚。被告委托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损失进行鉴定,2008年7月30日,该中心做出鉴定结论为65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张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决定不予立案,杨某对该决定提出复议,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2008年12月19日,被告做出龙公(大)决字(2008)第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张某提出行政复议,暂缓执行。2009年2月6日被告将张某送交拘留所执行,但由于张某摔伤,洛阳市拘留所暂不收拘。后该处罚决定于2009年3月18日执行。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遗漏重要事项、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处理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该案因原告和第三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事,因感情纠葛而引起纠纷,对当事人生活工作均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处理该案时法院对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对公安局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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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一般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费用一般由委托律师的本人承担,金额是根据案件需要和工作量大小确定的,每位律师的办案风格不同,因此收费标准都不同,你确定了要委托哪位律师,可以咨询律师本人。
具体可以参考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
二、如何找律师立遗嘱
找律师立遗嘱,一般就是只律师遗嘱见证,或是有律师代书遗嘱。
所谓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可以直接以见证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特征是:
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见证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
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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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
律师必须在被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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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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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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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有一罪为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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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成立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绝对累犯是一般性还是特殊性,主要在于构成条件不一样。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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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一般多久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案多久立案 报警后如抢劫金额超过3000元,就会马上立案。 只要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便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就会依法立案侦查。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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