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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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公安机关侦查所掌握的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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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公安机关侦查所掌握的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的工作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公民若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只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掌握了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一般都会按照既定规定程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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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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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查拘留的依据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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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扣押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书中未认定或者书认定但人民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检查拘捕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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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啥?
当事人犯罪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向检察院提交后,经过审核后检察院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关于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啥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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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查拘捕时须包括哪些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如青少年违法案子有必要有违法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断定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关于卷中有资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有必要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定,以断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职务违法等特别主体的违法案子,如贪婪、不尽职等案子,有必要有相关的职务录用、挂号、作业分工等依据证明;关于单位违法的,有必要有工商挂号、社团挂号及规章、会议记录等依据证明;罪的违法主体一般为男性违法嫌疑人,女违法嫌疑人只要在共同违法的情况下,才干成为案的违法主体,此种案子有必要供给共同违法的依据,才干批准拘捕女人违法嫌疑人。
(二)证明违法的客观方面的依据
1、以损害成果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检查拘捕时有必要有相关依据。如损伤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违法,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子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归于自诉范围。因而,损伤案有必要要有法医查验陈述或医疗判定等证明伤情的依据。而以数量巨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子,在我国刑法规则中有许多,如偷盗、欺诈、争夺、私运、偷税等违法,检查此类案子时,有必要有切当的数据依据来证明。
2、以损害对象作为科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违法,有必要供给被遗弃者是年迈、年幼、患沉痾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依据:走漏国家秘要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证明被走漏的是国家秘要,是什么等级的秘要的依据;而不合法收买、贩卖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有必要供给能证明被收买、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宝贵、濒危程度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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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第一,检察院做出不决定后,还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其次,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是证据不足,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违法的,原则上不会在受到处罚。但是,相关会根据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作出警告,或者罚款的决定。
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检察官等级的五个依据。  
(一)检察官所任职务。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的,检察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检察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检察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可以是“高级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检察官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检察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检察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检察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检察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检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是指检察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检察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检察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检察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水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来说,该检察官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工作量的大小。  
(四)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指检察官实际从事检察工作的成绩,包括检察官的检察工作量,完成检察工作的情况等。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前面提到的检察官的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也都属于检察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在进行考核时都是以检察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工作年限。检察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检察官等级,尤其是决定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一般是按其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三年或者四年晋升一级。晋升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要对该检察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检察官等级中的“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不实行按工作年限定期晋升的制度,而是实行选升的办法,但检察官的工作年限也是选升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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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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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越权侦查的证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机关越权侦查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报人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有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触犯的罪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属于公安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但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是自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今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就有3件,检察院均以罪,但在审理过程中3件案件不构成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在处理以上案件时,我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侦查获取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应当按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罪名判决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属越权侦查,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坚持不撤诉,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上述第一种观点导致的后果是刑诉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形同虚设。
第二种观点导致的后果一是浪费司法资源,检察院撤诉后又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是判决被告人无罪,社会效果差。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主要原因并不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定性认识上出现偏差,我院受理的3件案件中,除1件属认识不同外,另2件案件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就已经发现案件不属于其自侦范围。据了解是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
1、经济利益驱动,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个福利要靠检察院通过办案追缴赃物、罚款解决。
2、立案侦查案件数是检察院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要被扣分。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依刑诉法的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检察院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属侦查主体不合格,其收集证据过程违法,当然不合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上述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出现,今后应完善制度保证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检察官的福利,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办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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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条件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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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还会罚款么?
[律师回复] 第一,检察院做出不决定后,还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其次,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是证据不足,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违法的,原则上不会在受到处罚。但是,相关会根据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作出警告,或者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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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还起诉吗?
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否起诉要看情况而定,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依然会向法院提请公诉。不逮捕并不说明当事人没有犯罪嫌疑,可能是不具备逮捕条件,用取保候审及其它方式代替。对于不予批捕的,检察院会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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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是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的案件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追诉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例外 例外,是指规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规定的约束,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 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 一、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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