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证词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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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能否不在法庭上作证?实际上是可以的。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出庭的均不得出庭。通过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拒绝出庭请求。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绝出庭的人可能会被拘留或被迫出庭。
证人不出庭证词有用吗?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能否不在法庭上作证?实际上是可以的。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出庭的均不得出庭。通过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拒绝出庭请求。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绝出庭的人可能会被拘留或被迫出庭。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法出庭的证人有这样的规定:

1.年老体弱或不能出庭;

2.特岗真的离不开;

3.道路距离很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5.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下,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出书面证言或者音像资料,也可以采用双向音像传播技术作证。

第69条第5款规定,下列证据不得单独用作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得由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

第一,证人证言的细节不能被质证,案件的事实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第二,证人作证的同等权力不能得到保障。

在某些案件中,在审判阶段证人对公安机关的证言进行书面陈述,并指控公安机关非法取得证据,这种类似情况并不是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唯一的类似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的作证权不能保证我国审判实质性程序的严肃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1.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的,法院也可以不予作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拘留。

2.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出庭后拒绝出庭,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其证词的真实性,则不应以证人的证词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

虽然法治和道德辩论是无止境的,但我们应该反思今天审判实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探讨中国式证人出庭制度的保障,证人伪证的惩罚,以及公众对普通法后的神圣见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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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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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犯法被抓进看守所了,家庭花钱找熟人捞人没捞出来,都批捕了才想起请律师,问庭审阶段辩护意见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入卷。实践中好多律师都是在案件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照稿子念一念,庭后向法庭提交。
对此我是很不以为然。
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
我听说斯伟江为庭前写好《辩护词》给别人修改的事弄的不愉快,杨学林就委婉的说:我没有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习惯。
我是从来不在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但每个案子我都有辩护提纲,再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充实、修正,着重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撰写《辩护词》也是观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那些还没有开庭就能够写出洋洋洒洒几万字十几万字《辩护词》的“大家”我是自叹不如,但不知道法官有没有空去看会不会看?
曾经在杭州中院辩护一个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几日后送《判决书》给我时书记员说,张律师你是不是没有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没有?那你写个书面《辩护词》寄给我,我装订案卷需要的。
我有一个朋友的弟弟因为杀了人,现在被人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判刑,做出刑事辩护词在何时提交的呢 ,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辩护思路与内容的律师则会对书记员讲:“我这个辩护意见还需要修改,等修改后马上寄给你。”回去后,律师会及时回忆庭审情况,重新修改整理辩护意见后寄给法院。
有的律师甚至会在原有辩护意见基础之上,将庭审中每一个认为重要的细节问题都整理进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形成洋洋洒洒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辩护词,希望能通过这详细的辩护意见打动法官。那些不相信庭审能解决问题,喜欢将案件面交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来公正审判案件的律师,尤为青睐在庭后整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将其寄给法院并同时公之于众。
在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而我每每觉得,这种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做法,是有悖于司法性质的反常之举。在当今提倡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这种司法惯例尤为不妥。
法官为什么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其直接目的,是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可依据书面的辩护词来确定辩护人的法庭意见;更进一步的目的,对于需要向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请示时,可将书面辩护词作为辩护意见一并附上,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庭审为中心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要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要求法院必须根据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据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来查明、认定案件事实。
“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意见应当在法庭当庭发表,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庭外私下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形成,不得基于任何庭外的因素做出裁判。
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上述四项要求,法官应当在庭审中集中精力,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判,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亲历性。
庭审结束后,要求律师庭后提交全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根据书面的辩护词来明确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违背了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在庭审中,律师已经就案件进行过发问、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其意见已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四项要求,法庭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包括律师当庭发表的庭审意见,当庭对案件形成裁判。要求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明显有违“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由于庭审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法庭辩论阶段的意见,并不能完全囊括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意见,即便有的律师在庭后会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完善辩护意见,也不可能覆盖其在法庭调查时发表的所有意见。根据律师庭后提交的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情况的辩护意见来撰写判决书,也与“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要求相悖。
有的法官也许会这样来辩解,要求律师庭后提交辩护意见,是为了防止撰写判决书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记忆不清。然而,即便在撰写判决书时对于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些细节记忆不清,但由于法庭对庭审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只要翻看庭审记录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要求律师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是法官传统的书面审理工作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延续。法官们习惯了在庭前阅卷,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对案件形成初步认识,庭审更多的只是帮助其将庭前的认识完整化、清晰化。在庭审后要求律师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然后根据书面的起诉书与书面的辩护意见形成书面的判决书。
这样一种严重依赖于庭前的案卷以及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判案的工作模式,与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格格不入,在无形中消解了庭审的作用,让庭审流于形式,让庭审实质化难以真正实现。
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偷电瓶车让拘留了,现在涉嫌2000元,马上要开庭了,不知道怎么辩护我想要帮忙问一下法院开庭犯罪嫌疑人辩护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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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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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绝出庭或者拒绝出庭后作证。证人的证词不能被法庭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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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陈词应该怎么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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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原告陈述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

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

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您好,我朋友现在在外面家庭上面有了一些纠纷弄伤了自己的妻子,现在朋友家庭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的时候认定我朋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侵害家庭成员间犯罪的辩护词是啥,故意伤害家庭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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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叔他前几天开车遇到了路怒和对方打起来了,我表叔把人家给打伤了,现在拘留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个人写法庭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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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诉讼的开庭陈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居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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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仍然不出庭怎么办?
我在审判阶段法庭要求证人来进行作证,证人还是拒绝进行作证的话,法庭会强制其进行到庭作证,并且会给予一定的训诫。甚至于会给予一定的治安拘留,但是证人如果出庭作证的话,其人身安全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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