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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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和条件后对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受抚养人例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受到父母的抚养,长大之后孩子就肩负着抚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角色转换。
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什么

抚养人也就是被抚养人,它是指按照法律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例如父母与孩子就是典型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作为受抚养人有哪些义务呢?

受抚养人例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受到父母的抚养,长大之后孩子就肩负着抚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角色转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关系组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或者养子女等等,亲生的子女不考虑是否超生,只要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对其都有抚养义务。而养子女应当是按照法律收养的孩子,其收养手续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属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父母的界定与上文子女的界定相同;

3、 对妻子或者丈夫的扶养;

4、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对已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的抚养;

5、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扶养能力的孙子女对失去子女的祖父母的扶养;

6、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扶养能力的兄长对未成年的弟弟妹妹的扶养;

以上几种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其他的都不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被扶养人其实是没有什么义务的,但被扶养人以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如果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而丧失了抚养权利的,则被抚养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扶养人以及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和条件后对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上规定了几种扶养关系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其他的都不属于法定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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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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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扶养义务
[律师回复] 一、扶养义务
1、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2、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二、抚养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三 、赡养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中的“负担能力”,应从“赡养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包括经济负担能力和监护能力,不应片面地认为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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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2、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二、抚养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三 、赡养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中的“负担能力”,应从“赡养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包括经济负担能力和监护能力,不应片面地认为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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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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