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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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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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和条件后对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受抚养人例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受到父母的抚养,长大之后孩子就肩负着抚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角色转换。
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什么

抚养人也就是被抚养人,它是指按照法律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例如父母与孩子就是典型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作为受抚养人有哪些义务呢?

受抚养人例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受到父母的抚养,长大之后孩子就肩负着抚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角色转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关系组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或者养子女等等,亲生的子女不考虑是否超生,只要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对其都有抚养义务。而养子女应当是按照法律收养的孩子,其收养手续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属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父母的界定与上文子女的界定相同;

3、 对妻子或者丈夫的扶养;

4、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对已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的抚养;

5、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扶养能力的孙子女对失去子女的祖父母的扶养;

6、 有经济来源并且有扶养能力的兄长对未成年的弟弟妹妹的扶养;

以上几种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其他的都不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被扶养人其实是没有什么义务的,但被扶养人以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如果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而丧失了抚养权利的,则被抚养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扶养人以及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和条件后对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上规定了几种扶养关系属于法定的扶养关系,其他的都不属于法定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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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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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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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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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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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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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能取消其继承资格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能取消其继承资格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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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的扶养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解释:【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相互接济、相互扶持的伦理关系,为使这种伦理关系能有法律依据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代法律详细规定了扶养产生的根据、扶养的范围、方式以及扶养权利人、义务人的顺序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老、幼、鳏、寡、残者皆有生活归宿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形式,还承担着重要的扶养功能,因而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制度。  本条文的具体释义如下:  
(一)扶养的意义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有相互扶养、日常事务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它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有相互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的法定义务。根据亲属间不同辈分、年龄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将扶养(广义)分为抚养——长辈对晚辈而言,赡养——晚辈对长辈而言,扶养(狭义)——平辈之间而言,予以分别规定。且我国婚姻法中只对平辈之间称为扶养关系。本条所规范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就是采狭义扶养之意,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扶养关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法定扶养。这与产生于合同的议定扶养,或是产生于遗嘱规定的遗嘱扶养有很大的区别。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我国将议定扶养与遗嘱扶养规定于《继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本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是法定扶养中的一种。  
(二)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条件  
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次,一方给付扶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比如,不得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出于报复心理而无理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此点虽然法条中未予明确,但却是本条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予以重点查明和考量的情节。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从审判实践看,本条文主要调整夫妻之间因为相互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要求义务方提供生活费用、医药费等。另外还有在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因扶养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实务难点】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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