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职工产期获得何种保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享有多方面保护。
休假权益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医疗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工作权益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产期劳动权益受哪些法律保护
女职工产期劳动权益受多部法律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三、女职工产期维权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女职工产期维权可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期享有多方面保护,除了上述内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若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请假以及请假期间的待遇如何确定;另外,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遭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索赔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女职工产期保护方面还有诸如请假规定、权益索赔等问题存在疑惑,别让困扰延续,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的法律建议助您明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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