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之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两家行政机关当庭抗辩项目未完成审计、内部债务已移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而原告方代理人陈新华律师沉着冷静,准备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陈新华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此之前,他曾在检察机关任职8年、法院系统任职3年,深度参与各类刑事案件的办理,熟知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标准及裁判逻辑。这种独特的司法从业背景,让他兼具公诉人、法官与律师的多元视角,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关键。
此次涉及的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一家装饰工程企业,因装饰装修合作对某建筑公司享有731万元合法到期债权,该债权经法院民事调解书固定。然而,建筑公司拒不履约,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该建筑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被迫终本,数百万工程款回款陷入僵局。
陈新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全面调查取证,发现两家行政机关早年发包道路工程,由建筑公司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仍拖欠一千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其中一家行政机关内部将项目债权债务划转至园区管理机构,划转时未通知施工建筑公司,园区机构后续还实际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明知享有大额到期工程款债权,却迟迟不起诉、不追索,怠于主张权利,直接导致我方当事人债权无法兑现。
为突破回款困境,陈新华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起诉两家行政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他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调取主体档案、生效调解书、终本执行裁定、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财务移交凭证、付款流水等全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庭审中,两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否认自身系适格被告,主张未审计则不具备付款条件;第三人建筑公司认可全部欠款事实。庭后,陈新华律师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执行司法解释层层论证。对于原告主体资格,他指出我方债权经生效文书确认,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且怠于向次债务人索款,完全满足代位权行使法定要件,我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对于两被告连带担责主体问题,他说明行政机关内部划转债务未征得施工方同意,债务转移对施工方无效,原发包机关仍需承担付款义务;园区机构接收项目并实际支付工程款,构成债务加入,二者均为适格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未审计拒付工程款抗辩,他强调案涉合同未约定审计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工程搁置多年早已超出合理审计期限,依据民营经济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审计为由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该抗辩直接驳回。对于利息、罚息,他认为逾期利息标准、起算节点源于生效调解书约定,加倍迟延罚息符合执行司法解释规定,两项利息诉求均合法有据,应当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陈新华律师的代理观点,作出判决:判令两家行政单位连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731万元,同时支付截至指定日期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后续以未付清本金为基数,持续计付两项利息至全部款项结清,给付总额以行政机关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为上限;驳回对方其余无关主张;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行政单位共同承担;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还需另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只是陈新华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他在执业过程中,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如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他通过聚焦毒品扣押、称量、鉴定等关键程序的合法性,精准研判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深度挖掘从宽情节,最终让彭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他快速固定关键证据,多次与检察机关深度沟通,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在金某受贿罪案件中,他耗时数月全面梳理材料,精准拆解指控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提出精准辩护意见,让金某得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结果。在民事案件方面,他成功代理荣丰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帮助公司赢回工程款700余万元;还处理了多起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维护一审判决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被告减少了不合理还款负担。
作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新华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担任德宏州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德宏州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为区域律师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履行着社会责任,彰显着律师的专业担当与行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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