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医院看病本是为了恢复健康,可有时候却会遭遇医疗纠纷,这让患者和家属头疼不已。医疗纠纷不仅涉及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也关系到医院的声誉和正常运营。那么,民法典对医疗纠纷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咱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得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院才担责。比如患者在手术后发现体内遗留了医疗器械,这明显是医院的过错,医院就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比如医生要给患者做心脏搭桥手术,就得详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患者同意了才能进行手术。要是没尽到说明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病历资料的管理
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或者篡改病历资料,在纠纷中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患者怀疑医院治疗有误,要求查看病历,医院却拒绝提供,这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四、医疗产品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比如患者使用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导致身体出现问题,既可以找起搏器的生产者,也可以找使用该起搏器的医院索赔。
医疗纠纷解决后,还可能面临后续的赔偿执行问题,要是医院不履行赔偿义务怎么办,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能否再次协商,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让患者和家属陷入新的困境。这时候可以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的律师都有正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告诉你怎么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怎么协商后续治疗费用等。有这样靠谱的专业人士帮忙,能让你在医疗纠纷后续处理中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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