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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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

{ArticleTitle}

一、公司股权夫妻共有财产吗?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律师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况下,要想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需老师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情形,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恶意,比如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

当夫妻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权益也都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其中就明确的规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置和使用共同财产时也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当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也要将共同财产和进行平均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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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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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1、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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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1、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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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有房子才有家,很多人心目中都知道这点,所以在结婚之前没有房产的,夫妻俩会共同的去打拼,去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结婚之后买的房产的归属性是怎么样呢?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一定。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当地连续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年限以当地政策为准),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当地连续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律师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股权转让需要配偶同意吗
[律师回复]
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律师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况下,要想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需查清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情形,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恶意,比如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向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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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票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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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会均等分割。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另外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判决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另外,要区分出那些是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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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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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1、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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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条是关于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作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拘留。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条是关于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作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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