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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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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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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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金钱赔偿

所谓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

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制裁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为违法时,即应返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的财物和摊派的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返还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原物是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例如是一台电视机,但该物已经被损坏,经受害人同意,可赔偿其另外一台价值相当的电视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则只能给予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时,则不如用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以金钱赔偿。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牵扯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式。

一般来说,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一般是针对于因国家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使公民受到了损害而所给的赔偿,我国的赔偿一般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给予不同方式的赔偿,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所以,犯了错就应该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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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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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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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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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方式
[律师回复]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中国死刑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个别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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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三种
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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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合并的四种方式分别是:
1、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得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
2、承担债务式合并。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的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核算,自负盈亏。
3、抵押式合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
4、举债式合并。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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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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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哥在当地是做生意的,前几天在进货的时候认识一位新的供货商说是他可以给表哥更低的价钱,之后表哥进了两次货,之后被工商局发现是违规物品,现在可能被拘传,请问拘传证样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拘传。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拘传证。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具

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力,被拘传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该证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传不得超过12

小时。在12小时内不能结束时,应当将被拘传人妥善安置好,并重新填发拘传证。
  填写拘传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证正页上所指的被拘传人就是拘传证存根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这两种称谓都是同一人。

被拘传人是针对被拘传的对象而言的,而犯罪嫌疑人是针对被拘传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而言的。
  (2)正页中的“居住在……”和存根中的“住址”是同一的,均是指被拘传人的户口所在地。正页中

使用居住地主要是为了语言流畅和便于理解。

  (3)拘传原因通常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填

写“经合法传唤而不到案”;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拘传的,则应填写拘传的原因,即被拘传人的行

为性质,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关于拘传证样式一般会由以上内容组成。
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外国人结婚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或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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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1、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2、财产赔偿。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3、恢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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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国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有:  
1、EPC模式----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如果委派业主代表则不同,在有的实际工程中,业主委派某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从而对建设工程的实施从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2、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
-Bid-Build)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在DBB模式中,参与项目的主要三方是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  
3、建筑工程管理方式(CM模式)  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4、代理型CM模式  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供应合同。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因而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CM单位与若干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是协调管理关系。  
5、非代理型CM模式  该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属管理承包模式组织结构。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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