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仓储合同生效是自什么之时起
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即双方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仓储物的品种、数量、保管期限、仓储费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生效,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不过,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那么需待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例如,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存货人支付首笔仓储费之日起生效”,就需满足该条件合同才生效。
二、仓储合同何时生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成立要件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
三、仓储合同生效条件及法律规定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生效条件为:
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有特殊约定或法定审批、登记等手续,依规定。
法律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至九百一十五条。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成立即生效。保管人应按约定对入库仓储物验收,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担责。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加付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当我们明确了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情况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仓储合同生效后,保管人对仓储物的保管义务具体范围是怎样的,在保管过程中出现仓储物损坏等情况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些问题在实际的仓储业务中都至关重要。如果您对仓储合同生效后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法律解答,别错过专业法律指导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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