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对方不赔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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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的事情。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不愿意进行协商的话,可以直接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要是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也不想通过交警部门来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认定书对方不赔钱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的责任。责任认定以后,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该负的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该负的责任。

在交通部门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对方却拒绝进行赔偿

1.这个时候,首先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的事情。

2.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的话,达成赔偿的协议,调解不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事宜。

3.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不愿意进行协商的话,可以直接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要是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也不想通过交警部门来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纠纷

4.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 不执行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的是:

1.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警部门会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跟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大小来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加以认定,责任比较大的要负主要责任;比较小的负次要责任,如果完全是一方的责任的话,该方当事人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那么都没有责任;

3.要是一方有过错的话,那么,该方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要是当事人双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双方过错的程度,以及因为他们的过错对交通事故发生影响程度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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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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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二、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三、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的目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定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
四、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审查时,其重点在于书证与案件有无联系,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定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诉讼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其重点在于制作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制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职业操守等。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与书证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认为其就是书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那么,证言笔录、口供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固定物证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符合书证的特征。显然,如果认为某份材料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就断定其为书证,未免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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