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范围有限。
以下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罪却判无罪的,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的,轻罪重判的,适用刑法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的非常多,很多没有具体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也使得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对于抗诉工作的绩效考核规定不合理。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公诉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有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抗诉的胜诉率(改判率),胜诉率不达标的要被扣掉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这样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不仅仅考虑法院判决不当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最终是否能胜诉。但抗诉判决的结果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胜诉可能性很大,否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冒险抗诉。
二、如何改进和强化抗诉工作?
强化人员素质,提高审查能力。加强和提高对刑事判决、裁定文书的审查能力,是对判决事实及判决结果认定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在检察实践中坚持思辨和调研,特别是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重点对抗诉标准、抗诉范围、证据审查、抗诉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
抗诉能力的核心是通过强化庭前的审查与预测、庭上的发挥与运用、庭后的跟踪与评议三个环节的工作,综合提高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加强从诉讼程序、法律定性、量刑理由等多个方面认真审查法院判决,提高抗诉能力,加强量刑建议的运用能力等。
综上所述,针对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检察院可以发起抗诉,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针对判决书中内容发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抗诉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就是抗诉的范围比较有限,抗诉的程序要求也多,影响抗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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