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退还有产假津贴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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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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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孕期被辞退的,是肯定有产假津贴补偿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对女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女职工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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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被辞退还有产假津贴补偿吗?

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6条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在孕期被辞退的,显然是用人单位进行违法行为。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辞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而认定,工资待遇高的所需要的赔偿金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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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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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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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的天数,可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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