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如何辩护?
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1、尽量向合议庭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或者属于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5种情况的客观证据,以实现首次起诉就准予离婚的目的,避免重复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2、如果客观情形是男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女方为无过错方,女方应当尽量搜集并掌握能够反映上述客观事实的确实有效证据,以向合议庭证明对方为过错方,并主张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都是女方,在法庭上面,原告被告之间会展开辩护,对于女方而已,为争取分割到更多财产,可以提出对方有过错行为导致的感情破裂,并且主张自己在抚养孩子上面有明显优势。当然,辩护的基础要建立在客观事实上,得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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