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有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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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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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离婚的财产房产等,分割都是有两年的诉讼时效的,一旦过了两年之后那么想要再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那么也是得不到支持的,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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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房产分割有期限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个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未设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

当然,如果是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已经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以上情况,则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如果涉及到得财产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没有处理,则应由当事人重新起诉。

三、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

因为登记离婚法院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的时候最好就把离婚财产分割了,对于房产等部分也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分割的,一旦离婚财产的分割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在分割的时候产生问题法院也是不会再受理该案件的,所以需要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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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有期限吗?
离婚财产分割的期限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离婚后的两年内重新进行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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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结婚的时候我们买的是限价商品房指标房,但当时房产证的名字是男方,现在两人打算离婚,请问一下,离婚分割限价商品房指标房有哪些法律规定怎么分割呢?
[律师回复] (一)确定共有情况
  如果诉争两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分割;如果诉争两限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在分割之列。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乃至全部家庭成员共同提出购买对应套型两限房申请的,经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购房条件后,全部申请人共同取得取购房权利。两限房是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的保障性住房,即使仅由一名家庭成员全程办理申购、单独签署购房合同、单独支付全部房款、甚至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一名家庭成员,但基于该两限房系全部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获得,保障的是全部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故应将全家共同申请获得的两限房认定为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若仅以出资为标准认定房屋权属,有悖于两限房的社会保障属性,显然有失公平。这一点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普通商品房并单独登记于自己名下则认定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显著不同。
  
(二)满足分割条件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两限房限制流转政策,司法实践中对尚未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两限房完全所有权的认定主要存在以 下两种标准:
  
1、办理两限房产权登记
  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始。申购者自取得两限房产权登记时起,就应视其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此时法院虽然可能不会直接拒绝处理诉争两限房分割请求,但出于限制期内两限房流转受限的考虑,一般也只是谨慎分割诉争两限房份额及占有、使用问题,较少直接实体分割房屋。
  
2、在市场上公开自由交易
  以北京市两限房的政策为利,限价商品房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载明“限价商品房”,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所有权证起5年内不得转让。囿于诉争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房屋评估机构难以对诉争房屋评估作价,法院客观上也无法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实践中多以诉争两限房目前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不处理房屋分割请求。满5年后如需转让应由区住保办优先回购,如不回购,则可以上市交易,但应缴纳差价的35%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两限房经过相应程序上市交易时意味着其已经变为普通商品房,所有权人具备该商品房的完全所有权。
  
(三)确定分割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给出了三类处理方式: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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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离婚分割怎么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现象我们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而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纠纷和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之上,在婚姻法中有对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的详细规定和说明,保证在解决问题和纠纷上不出任何问题,那限价房离婚分割计算是怎样的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限价房离婚分割怎么分
1、一方在婚前申请,另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亦具有福利性质。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申请两限房的家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通过摇号确定具体的房屋,房屋确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这种情空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出资的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房产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以不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
2、婚后以夫妻两人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会作出以下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1、购房时,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购房时,一方对房子有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限价房离婚分割计算是怎样的,在离婚房产分割上有按照相关法规,如果是双方共同财产就要一人一半,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限价房的分割,关于限价房如果一方在婚前申请,另一方再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i认定为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如果是双方共同财产加一人占据其中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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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执行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具体的来说,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会扣除,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话,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就应该互相配合办理好房产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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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要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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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过限售期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尚未过上市限制期的房屋,处理方法有:如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为夫妻共有,可选择一方得房,另一方得补偿;或公开拍卖,平均分配所得;若双方均要房,可协商竞价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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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婆因为都太好强了,导致关系破裂,决定离婚,想问离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是如何分割的呢?
[律师回复]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注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一样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保护了股东配偶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没有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对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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