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必须要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约定。当然,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在离婚协议中不予约定或者一方隐匿等情形而没有分割也是存在的。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材料。
如果确实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则需要作如下处理:如果夫妻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这时,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将未尽的财产分割问题写进行,再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原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则事后发生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对部分财产没有进行分割,这时,就需要原夫妻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只有起诉解决了。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内容,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合理的分割后,才可以保证在后期的相关事项处理中不发生矛盾和纠纷,具体的情况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认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必须进行诉讼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