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和争议焦点。有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转变认识不清,有的则在证据收集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问题。比如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存在胁迫签字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的送达问题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等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关键。
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相关协议,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杨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执业证号112xxxxxxxx345200)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与被告齐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李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超律师等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合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代理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清晰陈述与举证。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签订合同,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李超实习律师提起诉讼。面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实习律师等展开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双方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李超律师在这几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他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善于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应对各种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无论是合伙清算转借贷、金融借款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处理,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解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