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轿车保险买哪些 车险购买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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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给家用驾车买保险的,首先除了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的外,其余的保险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购买。通常情况下,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的车主比较多,除此之外若是进口车,不妨考虑一下玻璃险。另外,若所在城市气温特别高的话,那也可以考虑自燃险。
家用轿车保险买哪些 车险购买原则有哪些

一、家用轿车保险买哪些

给家用小轿车买保险,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都应考虑。具体而言,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不投保无法正常上路。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大家常说的“三者”,三责险是车祸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车主给第三者的经济赔偿的保险。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它一定要买,而且不能买低了,一般建议保额至少要30万。车损险用来保自家车子的损失。如果两车发生事故而对方没有买保险,向对方索赔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时,自己投保了车损险的,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专门针对车险中免赔的那部分投保。车险条款中一般都会设置20%的免赔率,遭遇车祸后车辆全损无法修复,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公司全赔车辆损失。如果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价值的80%。

二、车险购买原则有哪些

1、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2、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超过50万,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吧。

3、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4、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5、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6、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家用轿车一般就是指私家车,目前在我国私家车的数量是在逐年增加的,而在买车之后往往也会投保相应的车险,那么日后要是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就能转移车主的风险,减少其损失。车险中除了交强险是必须要购买的,其余的保险可以由车主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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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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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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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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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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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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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公司收购一旦演化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
  
(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
  
(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
  上市公司收购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股份买卖,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股份的买卖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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