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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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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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惩罚性赔偿会按照国家法制的规定、地区整体的经济水平以及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如果不法分子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那么侵权方也是需要按照侵权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一、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1、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责任的规定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统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可考虑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考虑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不尽合理的原因,可将《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虽国家整体实力较强,但人均GDP还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方式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较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官不宜确定过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司法解释规定“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要按最高数额判罚,而只是为不同侵权情形预留空间,法官还是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3、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数额不高,而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巨大。对于侵权人的行为,一方面受害人很难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因而很难胜诉;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损失很小,受害人获得的实际补偿金也许不能冲抵其提起诉讼的费用,从而不愿提起诉讼。这样就难以达到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

4、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公权参与色彩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关注第三人和社会。这就使惩罚性赔偿具有协助执法机构执法,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功能,进而填补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相对空白”,制裁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

5、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中可获得较高非法利益,为不使侵权人获利,对其不法行为确定的赔偿金额应相应较高,否则,会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很低,达不到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的初衷。因此,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6、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的执行状况。如果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巨大,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又很弱,就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从而有损司法权威。相反,如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很强,而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又较少,就不利于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二、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法律中也是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在出现了违法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来索要相应的赔偿,如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方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那么在确定赔偿费用时会按照侵权方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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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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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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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责任的规定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统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可考虑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考虑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不尽合理的原因,可将《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规定侵权领域民事责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规定合同领域民事责任的法律。两者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上应协调。如果将《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冲突,能妥善解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2、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虽国家整体实力较强,但人均GDP还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方式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较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官不宜确定过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司法解释规定“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要按最高数额判罚,而只是为不同侵权情形预留空间,法官还是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3、大多数国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
  当前,美日欧与我国贸易量在我国对外贸易量排名中处于较前位置,我国消费者购买美日欧的产品相对较多。而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赔偿数额都远低于美日欧的标准,为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制裁国外生产者的傲慢,我国惩罚性赔偿应设定较高的赔偿数额,从而遏制国外生产者对我国消费者的不法产品侵权行为。
  
4、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数额不高,而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巨大。对于侵权人的行为,一方面受害人很难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因而很难胜诉;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损失很小,受害人获得的实际补偿金也许不能冲抵其提起诉讼的费用,从而不愿提起诉讼。这样就难以达到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为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可考虑设定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最低数额。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规定最低数额为500—2000元不等,然后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最低数额。
  
5、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公权参与色彩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关注第三人和社会。这就使惩罚性赔偿具有协助执法机构执法,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功能,进而填补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相对空白”,制裁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在制裁这种带有“犯罪”性质的不法行为时,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自然就是确定惩罚严厉程度的参考因素,即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6、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产品责任中,侵权人之所以可能遭受惩罚性赔偿,是因为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侵权人的主观恶性是判断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产品责任中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有:侵权人对其产品存在缺陷应为“明知”,对是否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主观上至少持放任态度。当满足上述要求时,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成立。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有更严重的过错,意味着其行为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即确定更多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7、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中可获得较高非法利益,为不使侵权人获利,对其不法行为确定的赔偿金额应相应较高,否则,会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很低,达不到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的初衷。因此,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8、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的执行状况。如果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巨大,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又很弱,就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从而有损司法权威。相反,如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很强,而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又较少,就不利于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9、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大小
  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大小既反映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反映出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大小。前者反应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后者反应受害人所受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大小。这两者都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依据。因此,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大小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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