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土地补偿款还给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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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以后就不需要再向另一半支付土地补偿款了,因为政府在支付安置费的时候就是按照户口本上现在统计的人数来计算的,不过,有些已经离婚还未迁户口的这部分群体,政府在统计安置费的时候就有配偶的这一份,这样的话就应该把土地补偿款还给另一方。
夫妻离婚后土地补偿款还给吗

一、夫妻离婚后土地补偿款还给吗?

1、离婚以后一般就不需要向前妻或前夫支付土地补偿款了,如果当事人的户口也已经迁出去了的话,政府部门就是按照现有家庭人口数支付补偿款的。而且,在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发生在对方当事人身上的征地补偿,跟自己原本就是无关的,双方之间所存在的财产纠纷在离婚时就已经解决清楚了。

2、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夫妻关系合法期间取得的土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在实践中,因我国土地承包在性质上与方式上的特殊性,离婚时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在正式结束了一段错误的婚姻生活之后,往后不管是拆迁、结婚还是其他的事情都不会再跟另一半有任何的关系,而且,就算土地补偿款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发放下来的,这都不见得必须要跟另一半平等的分割,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割我们需要夫妻双方的详细情况才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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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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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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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如果征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当地的征收政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可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款,则该安置费用应当视为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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