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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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是先宣布开庭,民事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向大家宣告法庭审理秩序,确认各位诉讼人的到场情况,然后就有法院的审判长宣布开始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接下来有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被告方在辩论结束以后可以做最后的陈述,然后法院会进行宣判。
对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一、对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由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是“不予答复”的行为,是没有内容的一种行为,行政主体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行政相对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内容,因此上述关于作为的起诉期限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不作为案件。如何确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考虑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类型,不同的不作为类型起诉期限亦应有所区分。

因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活动就属于行政诉讼,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民事诉讼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法定的,作为行政机关和原告方也需要严格遵守法院的庭审秩序,开庭之后,不到自己发言的时候不能随意发言,整个审理程序都是逐步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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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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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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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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