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罚没款缴费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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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监局罚没款缴费制度的依据是:《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该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罚没款缴费处理时报相关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质监局罚没款缴费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一、质监局罚没款缴费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二、其它内容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国家行政单位对于罚没款的管理是必须按照上述管理规定来进行的,根据我国罚没款的相关规定,对于罚没款的缴纳一部分上交国家,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一部分作为其它经费使用,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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