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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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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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包括主体不同、性质不同、侵权不同、处置权不同、责任方式不同。对于隐私权来说是来说是侵犯的到来个人的生活环境或者是精神。而名誉权是对个人的评价以及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相关的关系缘由的。
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誉权的好坏直接影响它的对外交往及经济利益。而由于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内心安宁不受搅扰,法人则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问题,法人虽然也有不宜公开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是隐私权的内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

2、性质不同。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而隐私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3、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4、侵权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例如,某夫妇自幼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为了孩子的心灵不受创伤,他们一直对其隐瞒这一事实。一位知情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把这件事向社会披露,这显然是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但他们的名誉并不会因此受损,而可能会得到社会广泛赞扬。

5、处置权不同。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6、责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都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如果有人侵犯了隐私权和名誉权应该马上对其进行诉讼,以法律的相关方式来保障自己应该所拥有的权利,而不让他人对自己的权利做到侵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自己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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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主体不同,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会享有。2、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侵害的内容不同。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7、保护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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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1、主体不同,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会享有。2、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侵害的内容不同。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7、保护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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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怎么处理,侵犯隐私权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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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主体不同,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会享有。2、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侵害的内容不同。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7、保护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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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 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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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侵犯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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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名誉权有何区别
1、主体不同,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会享有。2、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侵害的内容不同。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7、保护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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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和隐私的区别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差异:名誉权涉及个人在社会中的尊重和评价,可由自然人和组织享有;隐私权则是自然人独享的,保护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侵权模式上,名誉权常遭侮辱、诽谤,而隐私权则因信息泄露受损。从行为目的看,侵犯名誉权多故意,而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多种动机。法律保护上,名誉权注重恢复名誉,隐私权则需停止侵害、赔偿等。两者共同维护个人权益,期望本文助您更好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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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即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 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这里即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是个人隐私问题,医院的有关人员是否有权不经我的同意,即让别人来了解这些情况呢? 3.“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 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只要其对隐私的利用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即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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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几种,怎么判断侵犯隐私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如果有人侵犯我个人隐私权和个人名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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