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生产者有惩罚性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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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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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法生产者是有惩罚性赔偿的;消法现在对于我国来说已成为最重要性的保护条款,只要有谁违反了此规定,那么必定就会受到处罚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为了让违法才受到应有的惩罚。
消法生产者有惩罚性赔偿吗?

一、消法生产者有惩罚性赔偿吗?

有惩罚性的赔偿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文义上分析,消费者依据此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就生活和交易常识考察,此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只能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合意的结果,必然基于合同而产生。不借助于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无法产生交易行为。其二,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其三,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三倍赔偿。从上述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模式总结为:“合同 欺诈=三倍赔偿”。

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冲突发生于合同关系之中,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托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或者说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从条文文义上理解,这种惩罚性赔偿,系基于欺诈所生,消费者是否因为欺诈遭受了实际损失在所不问,经营者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实施欺诈行为也不予考虑。只要合同关系存在,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款规定系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延伸而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惩罚性赔偿”的表述。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虽然在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只是规定了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⑤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规范侵权赔偿的基本法律,其第四十七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举确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而是将计算方法交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就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在原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具体化。该款可以称之为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后,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由合同之诉的惩罚性赔偿和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所组成的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将承担侵权之诉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排除了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将经营者欺诈的主观过错限定为故意。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以损害赔偿损失的确定为前提,受害人应先基于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然后再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四项。其一,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至于何谓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执行。其二,经营者明知缺陷的存在。即经营者具有销售或提供缺陷产品或服务的故意。其三,缺陷产品或服务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侵害。此种伤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受害人既可以是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受害人。至于何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尚需依照人身损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具体案件中的情况确定。其四,受害人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新消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二是请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由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受害人必须在诉讼中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与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比,侵权之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更加明确、具体。

综合上面所说的,消法生产者在违反条款的情况下进行操作,那么必定就会受到惩罚性的赔偿,但对于赔偿标准是多少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所以,惩罚性赔偿都是必须要用适用于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所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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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怎么计算?
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计算的方式是按照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来进行计算,当然了,如果所计算出来的价款没有达到500元的,直接按照500元来进行计算,惩罚性的赔偿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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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能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我国产品责任事件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众多事件连续发生,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为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制假贩假和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经营者,有必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不法经营者,获得比实际损害高的赔偿;惩罚不法经营者,经营者一旦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净化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因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戒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日益多元化,实践中出现的欺诈手段也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只要经营者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都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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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的“性能故障”,是确定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前提条件。如前两题所述,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15日内,只要消费者发现产品有“性能故障”,便可以选择三包责任方式,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那么什么是“性能故障”,它是怎样认定的呢  大家都知道,产品是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它具有特定的功能,比如杯子能盛满液体,电冰箱能制冷、能保温、能贮存物品等,这些产品的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定功能,就是产品的性能。如果产品的功能(部分)丧失或者(部分)失灵,就称为产品的“性能故障”。一般情况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可以用产品标准衡量,如果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判定产品有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借助于产品的标准鉴别产品是否有性能故障,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者授权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鉴定产品是否存在性能故障。  为使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也要自己掌握一些鉴定性能故障的方法,介绍如下:  

1)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就是存在性能故障的产品。目前国家的卫生标准、电气安全标准,儿童玩具、化妆品标准大多数是安全、卫生标准。  

2)使用产品时,观察它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买的杯子要能盛水,冰箱能制冷,缝纫机能缝纫。如果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产品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就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3)对比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明示的质量状况,看是否与产品本身的质量相符合。不符的,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性能故障。比如某消费者买到一日本原装电器产品,产品说明中明确告之该型号电器具有“卡拉OK”功能,而实际使用产品时没有该功能,这便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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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是多少倍?
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是三倍。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的性质,主要是为了惩罚侵权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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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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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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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是依据商品服务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赔偿的金额一般是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其中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会算作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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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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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般来说,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在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之后,法律再进行判决的时候,对商家所判决的相关赔偿是远高于其在欺骗消费者之中所获取的相关盈利。在我国没有出现过太多的惩罚性赔偿,一般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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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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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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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该怎么解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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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之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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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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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后三种属于“欺诈行为”。欺诈,一般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欺诈中,为了使他人了生错误,一般要作所谓不正确说明和陈述,它主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不真实的陈述,从而使对方产生误解并遭受损害的行为。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的,那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一种叫做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欺诈应被告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地相信有其事而作,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高院司法解释所说明的后三种情形则指的是欺骗性的不正确的说明,也就是欺诈。《司法解释》中指明的后三种情形与《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却是不同的。首先,《消法》中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泛指的;而本《解释》中的欺诈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故意隐瞒”某些特定的事实。另外,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消法》规定的是确定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本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应该怎么解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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