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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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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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批捕阶段律师是可以进行对案件进行阅卷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拿到相关的证据来辩护,阅卷只有律师才有权利进行这么做,如果自己的亲属想要看案件的所有材料,那么法律是不允许的。

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一、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是可以进行阅卷的;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阶段如果想要得到更好的帮助那么是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而且在查看案件的时候也只有律师才能够为自己提供帮助,所以,查看案件都是有必须要符合相关的人物才能进行,这也是为了确保案件可以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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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能否阅卷?
批捕阶段律师不能够阅卷。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已经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就可以阅卷,但是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阶段,实际上仍然是属于侦查阶段,所以律师是没有权利阅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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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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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能不能阅卷?
批捕阶段律师不能阅卷。批捕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当事人被批捕后,家属就应该找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的越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处罚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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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在了解一些关于审查起诉方面的相关问题,所以我想问问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笔录?
[律师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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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捕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不能。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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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可查阅案卷的规定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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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批捕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对于在批捕阶段律师是不能进行阅卷的,批捕阶段还处于在侦查的阶段,需要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查阅还有复杂本案件相关的材料,从而依法的对当事人做辩护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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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后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吗?
被批捕后侦查阶段律师是不可以查阅案件卷宗的,这个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等经过检察院起诉,在法院庭审阶段,律师就可以查阅卷宗材料。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应当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的时候可以询问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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