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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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的效力在被告认罪之后,笔录与被告是否供述一致,再与其他的证据相关联,就可以采信证人的证言,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相关的笔录。
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一、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二、询问笔录的效力认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询问笔录,并不在其中,因此,询问笔录仅是实践中采用的一种言词文件,往往是被当作证人证言,但从证据法定主义的角度探讨,笔者认为,这种将询问笔录将证人证言使用的作法,其实是有违程序公正的。作为证据使用则“名不正言不顺”。

证人证言应是证人在法庭上自愿、自由而客观地就案件事实作出的平和陈述,是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使法官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得到心证的证明过程和证明结果的有机统一。

询问记录,不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它只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借助证人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借助此信息使案件的侦破得到进展。在英美证据法中,这种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言加以书面记载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被称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下,这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上不了法庭的。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分两种情况有条件地承认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即,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询问笔录如能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关联,则可将其作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则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即,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过程中,供法官心证。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指控犯罪,当然符合证人出庭的前两项条件。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并不是证人出庭的一个条件,而仅是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的一项权力。所以,证人出庭的条件只有两个: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这就足够了。如果符合这两项条件法院仍然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则询问笔录又怎能当然地当成证人证言使用?

询问笔录之所以能在刑事诉讼中延用至今,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在纠问式模式下,“政法机关”口供办案的影响还长期存在。易言之,询问笔录的本质,并非是严格的证人证言,而是侦查机关在特定诉讼程序所形成的案件部分事实。

询问笔录的先天性缺陷,决定了其并不是真正的、完整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向现代文明、公正诉讼迈进的过程中,必须要克服询问笔录等于证人证言的传统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及对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询问笔录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往往并不能当然地确定证人的身份。特别体现在群体犯罪中的有些没有被追究责任犯罪嫌疑人却被当成了证人,其本身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询问笔录也就无从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法定要求。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而实践中,询问笔录,往往都是办案机关的“产品”。

作为一种通常的庭审方式,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的。作为这种默认询问笔录法定性规则下,这种制度的设计,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形成与推进。

控方对其所掌握的证言笔录可以采取几乎不受节制的摘录式宣读,法庭对证言笔录的调查和辩论几乎流于形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言笔录的质证也失去实质意义。但是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有罪指控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名誉权纠纷中律师询问笔录也是可以的,而笔录在案件的审理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所以询问笔录在案件当中是一项基本的工作,但是同样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都是要中是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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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
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
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有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
一:不同意。
被告
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 撤消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的死亡的判决。

二、 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 遗产古画三副、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 遗产古画二副、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本判决饿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原告:清楚。
被告
一:清楚。
被告
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
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 撤消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 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副由被告肖鹏继承;

3、 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 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
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
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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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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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案号:(××××)……民×……号
案由:……(写明案由)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落座后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未到庭的括注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括注代理权限)
审判人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人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
审判人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
一、……;二……;
三、……。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人员: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
一:……。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问题
二:……。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
审判人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意见的问题是:
一、……;
二、……;
三、……。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发言/答辩。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
审判人员: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
审判人员:现在由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
审判人员: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
审判人员:第三人是否愿意调解?
第三人:……。
审判人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调解笔录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孩子等原因产生纠纷,需要走法律途径处理。而在开庭审理以前,会选择先行调解的,调解成功的,便可以开具离婚民事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不签字也有效么?
离婚民事调解书是指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是不生效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便可以由认定文书无效,除此之外,倘若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仍然产生矛盾导致想要离婚,那么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请求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也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也可以向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可能会有一点难度,大多数都仅仅只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婚改判成不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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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是不生效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便可以由认定文书无效,除此之外,倘若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仍然产生矛盾导致想要离婚,那么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请求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也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也可以向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可能会有一点难度,大多数都仅仅只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婚改判成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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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财产、孩子等原因产生纠纷,需要走法律途径处理。而在开庭审理以前,会选择先行调解的,调解成功的,便可以开具离婚民事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不签字也有效么?
离婚民事调解书是指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是不生效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便可以由认定文书无效,除此之外,倘若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仍然产生矛盾导致想要离婚,那么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以后再请求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也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也可以向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可能会有一点难度,大多数都仅仅只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婚改判成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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