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鉴定笔迹侵犯隐私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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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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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纪委鉴定笔迹侵犯隐私是可以向上级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先写起诉书,然后再写上诉讼的请求,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隐私是属于自己可以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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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委鉴定笔迹侵犯隐私可以起诉吗?

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立案,须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书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 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3、 原告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起诉状的内容

1、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2、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3、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4、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5、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三、书面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1、准确确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不适格,不准确,都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可不慎。

2、是否遗漏被告。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况,一定不要放弃,多一个被告多一份偿还能力;有时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会承担责任,加上也会产生微妙的效果,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经常出现,被告的的数量也尽量多一些。

3、诉讼请求部分,注意要具体、明确,不要遗漏可请求事项,最大化的主张权利,才会最大化的实现权利,这也为法庭调解作让步尽快实现权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则是越多越好,能多尽量多。

4、事实与理由部分,从诉讼策略上讲,一般我认同,事实与理由部分要简练、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实就可以,当然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力求达到不能在简练,哪怕是一个多余的字都没有。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过分暴露自己的诉讼请求赖以依据的事实。

5、法律依据部分,一般列出一部法规名称就可,不必详细罗列。适用法律可放到法庭辩论时重点讲述。

6、此致人民法院部分,也很关键,智者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多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以上法院起诉,选择起诉法院也是很有学问的,多数个案中此处和原告、被告住所地、住址、经常居住地等被告基本情况也是相关联的,注意遥相呼应。

综合上面所说的,鉴定笔迹是公民可以进行申请的,但在鉴定了之后执法人员也不能透露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然就算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使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就可以直接的走法律程序,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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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
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扩展资料:
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
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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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也即只有当时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才能进行重新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对审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一般会予以准许,但被鉴定人往往视此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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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3、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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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已经混到纪委的职位了,在家里人需要医药费,根本就不够的情况下,就参与受贿罪了,后来被人发现痕迹了,估计有实刑的,那么纪委对行政不作为如何?
[律师回复]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申请要件
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现在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职权要件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比如,发放-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据此法定职责,甲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门办理-,乙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区的民政部门向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某外国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受教育权。因省级公安部门并不直接承办具体的-事宜,行政主体只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相应事务具有管理权限,申请人不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期限要件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在没有规定法定期间的情况下,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事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有无法定阻碍事由等,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这种“经验性”“任意性”的做法,因难以平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利益而容易引发争议,也因难以使不作为型行政复议步入“依法”轨道而损害行政司法活动的特有价值。本人认为,《行政复议法》应当采取一定的立法技术,对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明确、适当的规定,以此来明确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和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在此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不得认为行政主体不作为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此期限,行政主体若没有依照法定程式做出一定的行为,如履行(办理)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办理)的理由,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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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为了让家人过好日子,就参与盗窃文物了,已经在不少地方给作案了,还成功过不少次了,都进行销赃处理了,留下痕迹后被逮了,那人民法院笔迹委托鉴定书怎样呢?
[律师回复] 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样本必须是原件,必须是嫌疑人的亲笔笔记,须有不同时期足够的单字,送检的字体应基本一致,在相同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扩展资料:
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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