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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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与职务发明创造是对立的,一般来说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创造的专利人并没有利用自己的单位或者企业公司的相关条件而创造的专利权,因此从本质上讲,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由本人获取。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是什么?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是什么?

非职务发明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归属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和其发明的专利情况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属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对发明创造进行认定,如果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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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方法就是看这件发明是不是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来完成的,另外就是看这项发明是不是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代的任务,如果是自己在工作之余,因个人业余爱好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就属于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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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绥化大姨家的姐夫,是农科院的研究专家,目前对于他研究的新型种子,已全面上市,请问一下,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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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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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概念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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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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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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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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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基本养老金是啥概念,
[律师回复] 养老金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关于有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去注意,大概可分为这三种情况: 1、有的人在缴纳几年养老金之后,还未到60岁,人便不幸去世。 2、60岁之后,刚领取了几年的养老金,人便不幸去世了。 3、老人在70岁之后去世。针对这三种情况,处理的方法不尽相同,不过小伙伴们可以不用担心,因为国家在新农保方案中确定,养老保险是有一定的保证期的,这个保证期为10年,而且还明确规定养老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这样一来,就能打消大家的顾虑,对于上面这三种情况,就可以这样来处理。 1.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投保人。比如说老王在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之后,于55岁不幸去世,这部分钱可以退给他的指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来继承。 2.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未足10年就去世。国家规定养老保险有10年的保证期,主要就是用来针对这种情况,比如说老王刚领了5年的养老金,却不幸去世,没有保证期的话就相当于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还没有赚回来,保证期的出台保证了农民稳赚不赔。那么,老王剩下的5年养老金就一次性退给受益人或者继承人。 3.70岁之后死亡的70岁之后死亡也就意味着超过了10年的保证期,这个时候基本上养老金也赚回来了,所以养老金也不再退还。没到60岁人死了,缴纳的养老金可以退给他的指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来继承,但是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相应的退还手续的,需要携带劳动者的死亡证明,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当然了若对于养老金为什么这么坑还有不明的,欢迎致电
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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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是什么?
非职务发明的证明信、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等等可以使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材料,任何可以证明该发明并非属于职务发明的,此时单位就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为了验证该证明信的真伪,可以向专业机构提出鉴定该非职务法发明产品证明信的请求。确定是非职务发明之前,是一定需要查看证明信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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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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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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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一起吃完饭喝了酒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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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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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涉嫌了一起非法集资的案件 其中有一些抵押物 想问一下非法集资抵押物是个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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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妹妹在一家蛋糕店上班,但是是非全日制用工,请问什么叫非全日制工呢?以及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概念由来。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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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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