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以上所罗列的只是婚前财产认定的几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对婚前财产的认定最主要的还是对婚前存款、婚前房产及婚前投入婚后收益三种财产的认定。
虽然认定一方在结婚之前的工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有的人可能会用这部分财产来购置婚后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购买婚后财产。那此时就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规定,如果此时另一方对购买的婚后生活用品或者购买的婚后财产没有任何投入、同时也没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购买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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