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弟弟委托,指定李某某律师担任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罗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询问受害人及证人等,辩护人现就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涉案金额应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认定,且超出法律规定比例的利息应从中扣除
起诉书根据被告人给两个被害人出具的借条(其中,张某190万元,李某70万元)认定案涉金额为260万元,有失客观。
2、被告人向张某借款存在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目的是让张某相信他并借款,这属于民事欺诈,向李某借款则不存在欺骗行为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害后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来证明,而应坚持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者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借款之目的
被告人与张某原系夫妻,虽已离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双方育有一个女儿,由张某抚养。因此,说被告人想诈骗张某的款项,从情理上讲不通,毕竟有女儿在,被告人不可能不顾及女儿未来的生活。此外,被告人还从其妹妹处借了十多万元,至今未还,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
4、如果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请考虑如下情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被告人属自动投案,并非被扭送到案。被告人系应受害人的要求,上门协商还款事宜,因协商不成,双方到办案机关要求调解,最终被刑拘。对此,有张某询问笔录第39页第一段内容可以证实。
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律师
二0一×年××月××日
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领域,发生诈骗的情况很多,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在庭审阶段,需要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做出答辩。为了减轻处罚,律师写辩护词要结合事实,可以提出被告诈骗数额小不构成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积极偿还欠款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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