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庭确定劳动关系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首先看双方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具备法定条件。其次,审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比如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等。再者,考量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通常以此认定劳动关系。若未签合同,则综合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多种证据来判定。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能证明用人单位按月给劳动者支付报酬;工作证可显示劳动者为该单位工作。仲裁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遵循上述标准,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二、裁庭如何认定事实确定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定事实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首先审查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符合法律规定。 若双方符合,会查看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有则依合同认定。 无合同的,可参照以下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仲裁庭会综合审查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安排工作、单位有无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后予以认定。
三、裁庭认定劳动关系需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
在了解了劳动仲裁庭确定劳动关系时主要审查的方面后,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劳动关系被确定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不同类型的劳动权益侵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会有很大差异。另外,若对仲裁庭确定劳动关系的结果不服,后续的上诉流程和注意事项也是劳动者们可能关心的。如果您在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方面,无论是对于审查细节、赔偿标准,还是上诉流程等有任何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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