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移送管辖需要遵守提出诉讼请求→审查→受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请求→审核是否可以将案件移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司法机关的程序。移送管辖就是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开始审查案件之后,若是突然发现将案件移交给其他的司法机关审理会更省时,此时若是征得对方法院的同意,那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是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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