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关系中,当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时,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债务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此次的离婚纠纷案件便是如此,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两名婚生子女。被告虽同意离婚,但主张结合孩子意愿确定抚养权,同时提出财产分割方案并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构建了完整法学知识体系的董江山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参与了这场法律博弈。自2020年执业以来,拥有6年执业经验的他,通过数百起案件的实战磨砺,积累了丰富的出庭经验与谈判技巧。在面对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时,他能够多维度分析问题,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董江山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他结合两名子女均已满八周岁的情况,主张充分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这一主张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即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需尊重其个人意愿。处理过众多婚姻家事案件的董江山律师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要点,协助法庭核实孩子真实想法,为被告争取到有利的抚养结果。
在财产分割方面,董江山律师围绕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总价、剩余贷款、车辆现值等数据,提出合理分割与补偿方案。他深知在民商事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不是看谁先起诉,而是看谁的证据更能经得起推敲。具有精细化办案流程经验的他,通过全面整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被告主张的相关款项,因涉及案外第三人,董江山律师提出该债务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建议另行解决。这体现了他合理区分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针对涉第三人的债务问题,提出恰当抗辩思路,避免当事人在本案中陷入额外债务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子女个人意愿划分抚养权,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保障彼此的探望权。车辆归原告所有,房产归被告所有,结合财产价值、剩余贷款核算补偿款项,两相折抵后,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差价93668.60元,后续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涉案债务因涉及第三人,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整体裁判结果完全契合被告方诉求。
作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主办律师,董江山律师不仅专注于法律技术的精进,更时刻牢记党员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严谨的法律逻辑、高效的沟通方式,力求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他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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