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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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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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可以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确认邮寄催收债权的通知到达义务人,来作为认定的标准。诉讼中断发生的情形之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利用该认定标准即确认权利人的请求已经到达义务人,所以法院也可以以此作为认定邮寄催收通知送达而诉讼时效中断。
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一、邮寄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现在的邮政送达状况,催收通知书交寄后一般应能送达义务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在权利人提供 了交寄催收通知书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义务人,除非义务人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以外,应认定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三种情形,即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而这里主要阐述第一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也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三、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邮寄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应明确下列问题

1、关于权利人举证责任。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行使请求权,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有效的证据和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先后履行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常见的就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贷款转讫凭证等。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只要权利人提供这些证据,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余的就是义务人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辨问题。

2、义务人抗辨成立应以举证为据。有请求权的行使就有反驳理由的存在,义务人为防止受到不利判决的危险,须进行各种抗辨或防御,其主张的各项抗辨或防御的原因的种类很多,但必定围绕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如义务人主张权利人的权利已消灭,或丧失司法救济权等,其应负举证责任。权利人在义务人反驳举证中处于对义务人的抗辨的过程,这时权利人可以针对义务人的主张继续举证,这个“继续举证”就是对义务人反证的反驳,如果反证无据,提出反驳的原告只要有优于义务人的据证及合理的主张,即可证明权利合法,具有司法救济权。所以,法院对义务人诉讼请求的支持和对提交证据的认定应与权利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同时进行互比分析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进行确认。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反证与反驳,具有同等的抗辨权。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仅有抗辨主张而无证可举,其只在债权人举证的证据范围内寻找不承担偿还责任的空间。由于债务人反证时债权人处于反驳地位,双方均有同等的抗辨权,债权人只要举出如下证据或事实,其证明力即优于债务人,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债权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

(2)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抵销权,用以抵销的债权部分的时效中断;

(3)债权人向有调解权的部门如: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组织、交警部门等主张权利;

(4)债权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债务人分期还款;

(6)债务人支付利息;

(7)债务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签字;

(8)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保管人、债务人为自然人的近亲属、法人的收发室、办公室和传达室的人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如科长、主任等主张权利及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

(9)债权人以传真、电报、电传、邮寄、E-mail和其他网络方式主张债权;

(10)送达债催收通知时委托律师见证、公证公证;

(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等等。

邮寄催收通知书,是指权利人通过以邮寄的方式向义务人送达的催收书面文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推断或者认定义务人已经收到,即权利人已经将催收通知书送达义务人,因此可以认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所以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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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收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函不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至于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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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款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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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邮寄送达催款文书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能否定它的效力,经常有当事人为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债务人,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邮局出具的收据,因担保法规定:

1)认为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通常情形下,既涉及实体法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行为的界定。

4)债权人向债务人电报,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而且;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而且在债务人所留地址准确。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就采纳它,债务人收到催收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故仅以债权人的举证即可证明是否导致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责任也不在于债权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从概率判断,应认定债权人举证不足,不应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引讼时效的中断,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到达债务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催款文书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证据,实践中争议很大、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主张其通过邮寄。司法实践中,违反了证明规则。

3)债权人既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人收到邮件或电报。因此,其应对邮件不具有催收内容负举证责任,表明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系证据的推定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则应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将邮局出具的收据证据效力绝对化。该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应由对方举证证明该邮件或电报的内容并非催收债权,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债权人所举的邮局出具载明催收内容的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债权人已经邮寄催款文书,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邮件和电报应可以到达债务人、电报收据。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即使无法到达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推翻该事实,如果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信件催收,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也不能举证证明邮件或电报内容。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四种认识,也涉及到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在正常情况下,而是间接证据,不等于向保证人催收,引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电报上没有催收债务内容,并非是证明债权人的邮寄或电报内容的直接证据,则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以上问题;如债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的邮件或电报不存在催收内容。第三种情形不仅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其举证不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邮件或电报。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

2)认为债权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而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正常化合理信赖。债权人通过邮寄或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所谓推定的证明力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谁举证”原则,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债务人应为催收文书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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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扩展资料:不接收传票不到庭的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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