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谁重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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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都很严重,只是两者在可观方面的表现是不同的,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对公私财物进行损坏较大数额的情况,而寻衅滋事是指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的,所以两者不饿能相比。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谁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谁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主观方面不同;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2、犯罪起因不同;

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3、犯罪对象不同;

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江苏省而言,是指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较大”,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江苏省的规定为: “数额较大”,是指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严重情节”,通常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险恶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对于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犯罪,不能说谁轻谁重的道理,作为公民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对于这两者的区分,会从主客观方面,还有犯罪对象来进行区别,犯罪的起因也是一个重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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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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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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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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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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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与寻衅滋事罪判刑几年
[律师回复]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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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6300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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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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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与寻衅滋事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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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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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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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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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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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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