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属于物业交接范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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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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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中,关于物业交接时需要移交的资料来看,债权债务其实并不在物业交接范围之内。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将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等,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债权债务属于物业交接范围吗

一、债权债务属于物业交接范围吗

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二)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三)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四)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使与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的资料,这可以说是履行好自己岗位上的最后一项义务了。不过现实中,有的物业服务公司却不积极移交相关资料,甚至阻碍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入驻,面对这一情形,若聘请新物业是完全合法的,并且相关手续都已经履行,那么可以求助于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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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手续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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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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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受他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于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故缩小返还范围,存在多少利益,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就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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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前提。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又可以是其他利益。这里的受益即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财产的直接增加,例如,拾得遗失物卖掉化为现款而据为己有;为他人保管现金而将利息据为己有等。另一种是消极的财产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不再负担等,均属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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