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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发现酒驾事故,对酒驾司机同饮者进行询问,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取证调查,并非要处罚同饮者。即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起到警示作用。这就是说,酒驾同饮者将受到的连带责任,仅仅是一种批评教育,而不是处罚。
二、司法解释
酒驾连坐制,是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了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新政里有这么一条: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被解读为酒驾“连坐”。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共犯认定,对此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除此之外,诸如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的确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在引发酒驾的过程中,又不乏存在与上述特例相似的地方。同桌吃饭、同车的人,是不是有义务制止“开车喝酒”?对于同车的人来说,明知司机醉醺醺,不仅劝阻不了,居然也坐上去了,这岂不是对酒驾的纵容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对于同桌吃饭的人来说,如明明知道其吃完饭后还要开车,还拼命劝酒甚至鼓励其开车。如此语境下,“同车同桌”的人是不是该受到一定处罚。
对于酒驾连坐的认定情况,有很多不同的解决,但从我国的相关基本法中可以判断,对酒驾实行连坐行为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在制止醉驾行为上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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