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却事由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中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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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上的阻却事由犯罪构成要素的关系是二者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的关系,阻却事由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犯罪构成要素组成,但是其又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因为其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是行为人不是出于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阻却事由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中的关系是什么?

一、阻却事由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中的关系是什么?

从刑事立法角度而言,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要素是基于同一虚拟事实所设定的具有不同内容要求的法律规范形式,两者是一种总体与部分的关系;从刑事司法角度而言,犯罪构成要素与犯罪阻却事由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引用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评价体系,两者是一种基础与上层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阻却事由指什么?

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阻却事由通常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

法规定的典型情形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有哪些?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要构成犯罪,必须要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有机统一而组成,而四个部分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即由不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组合而成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犯罪构成要素只能组成犯罪阻却事由,其还可以构成犯罪构成,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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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性;其
二,赋予主体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其
三,赋予主体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双方或多方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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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
(2)作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法律不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而且一旦这种自由受到侵犯,民事主体有权请求国家发动公权力予以保护。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守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权利的实现。在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让要存在于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的情形。例如在同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即会受到相应法律拘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是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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