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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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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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包括注册资本的变更,对公司经营形式的变更,还有就是修改公司章程也是属于特别决议的事项,这些特别决议事项必须是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的。这些特别决议事项在正常情况下应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一、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1、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 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 公司解散和注销;

4、 公司章程修改。

以上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上述第1项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二、公司上市的流程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上市流程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交易所核定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

2、上市申请。

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13)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审查批准。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文章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

4、签订上市协议书。

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公司上市条件及流程上市辅导。

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7、后市支持。

需要券商等投资机构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研究与报道服务、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公司都已经做到了上市的地步,各位股东对这些特别决议的事项都很清楚。除国家规定的这些事情之外,可能各上市公司内部规定的还有其他的要求,这些要求当初也全部经过各位股东的同意了。在某些特殊事项面前,一般召开股东会是需要全体股东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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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20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证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20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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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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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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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包括什么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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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存货监盘需要特别关注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存货监盘需要特别关注事项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存货的重大错报对于流动资产、营运资产、销售成本、毛利以及净利润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存货的重大错报对于其他某些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和所得税,也具有间接影响。
审计人员对存货审计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确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存货监盘作为一项核心的审计程序,可以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全部存货。
存货监盘的步骤
1.制定存货监盘计划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协调,实施以下几点工作: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存储、领用、加工(生产)、装运等方面。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影响固有风险的因素有:存货的数量和种类、成本归集的难易程度、运输的便捷程度、废旧过时的速度或易损坏程度、遭受失窃的难易程度等等。
(4)审阅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情况、存货盘点程序以及其他在以前年度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存货盘点的时间安排、识别周转缓慢的存货、存货的截止确认、盘点小组人员分工的确定以及存货的多处存放等,审计人员均应对此充分关注。
(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有助于在盘点工作开始之前发现潜在问题,例如难以盘点的存货、周转缓慢的存货、过时的存货、残次品以及代销存货。
(6)利用专家的工作。考虑是否存在对专业知识提出较高要求的存货项目。
(7)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盘点计划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数量和状况:1)盘点时间的安排。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编制从盘点日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性。盘点期问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如有可能,对于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2)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3)盘点人员的分T及胜任力。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4)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5)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6)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7)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8)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9)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10)盘点期问存货移动的控制。11)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12)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2.存货监盘程序
(1)存货监盘的观察程序。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在实施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跟随存货盘点人员,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事先制定的存货盘点计划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盘点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记录了被盘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存货监盘的抽查程序。审计人员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抽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已得到适当的执行(控制测试),而且也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实物总额(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应考虑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记录选取抽查项目。
抽查的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盘点工作小组的盘点内容以及难以盘点或隐蔽性较强的存货。如果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程序不满意,或者审计人员未能观察到相当比重的存货盘点项目,还应当实施实质性的盘点程序。而且,要尽可能避免被审计单位了解自己将抽取测试的存货项目。在抽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查程序时发现了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记录在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抽查的内容通常仅是存货盘点中的-d,部分,所以在抽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在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中还存在着其他错误。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查明原凶。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仅仅改正已发现的错误是不够的.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抽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审计人员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制在某一特殊领域或特定盘点小组。
3.存货监盘和抽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1)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记录这些存货以便事后追查以及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
(3)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通常应当关注:1)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入库的存货项目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且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入库的存货项目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也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2)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3)所有已确认为销售、但尚未装运出库的商品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4)所有已记录为购货、但尚未入库的存货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5)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其顾客发运的存货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4)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验收入库、装运出库以及内部转移截止等信息。以便将来追查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
4.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盘点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永续盘存制下的期未存货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是否一致。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做出了适当调整。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存货监盘出现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存货监盘的意义
存货监盘程序是审计人员在参加被审计企业的存货盘点过程中所实施的抽查盘点和观察工作。实施存货实物监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企业存货计量和存货记录程序的运作是否有效。
在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占有重要位置,期末存货余额的大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有直接影响。存货的期末结存数量直接影响对存货的期末余额的确定。对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存货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存货作为一项实物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强和不易确定数量的特点。实物监盘作为实施存货实质性测试的内容之
一,是确定存货存在状况和存货数量的重要方法。
首先,通过存货监盘可确定存货的存在性和存在状况。在实物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关注残次、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这帮助审计人员在确定存货的价值时正确评估确认其计价。
其次,通过进行存货监盘而形成的记录可为检查其它相关会计科目提供有关的审计证据。在存货盘点中取得的存货截止日记录可用于测试对销售及应收账款、采购及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截止日。
第三,实施存货监盘可以使审计人员对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的重要因素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理解。存货监盘有利于审计人员加强对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并针对存货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存货监盘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性。
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
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
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
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
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
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
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
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管理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管理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
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监督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
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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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监盘需要特别关注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货的重大错报对于流动资产、营运资产、销售成本、毛利以及净利润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存货的重大错报对于其他某些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和所得税,也具有间接影响。
审计人员对存货审计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确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存货监盘作为一项核心的审计程序,可以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全部存货。
存货监盘的步骤
1.制定存货监盘计划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协调,实施以下几点工作: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存储、领用、加工(生产)、装运等方面。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影响固有风险的因素有:存货的数量和种类、成本归集的难易程度、运输的便捷程度、废旧过时的速度或易损坏程度、遭受失窃的难易程度等等。
(4)审阅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情况、存货盘点程序以及其他在以前年度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存货盘点的时间安排、识别周转缓慢的存货、存货的截止确认、盘点小组人员分工的确定以及存货的多处存放等,审计人员均应对此充分关注。
(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有助于在盘点工作开始之前发现潜在问题,例如难以盘点的存货、周转缓慢的存货、过时的存货、残次品以及代销存货。
(6)利用专家的工作。考虑是否存在对专业知识提出较高要求的存货项目。
(7)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盘点计划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数量和状况:1)盘点时间的安排。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编制从盘点日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性。盘点期问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如有可能,对于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2)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3)盘点人员的分T及胜任力。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4)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5)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6)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7)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8)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9)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10)盘点期问存货移动的控制。11)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12)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2.存货监盘程序
(1)存货监盘的观察程序。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审计人员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审计人员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在实施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跟随存货盘点人员,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事先制定的存货盘点计划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盘点人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记录了被盘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存货监盘的抽查程序。审计人员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抽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已得到适当的执行(控制测试),而且也是为了证实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实物总额(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应考虑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记录选取抽查项目。
抽查的范围通常包括所有盘点工作小组的盘点内容以及难以盘点或隐蔽性较强的存货。如果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程序不满意,或者审计人员未能观察到相当比重的存货盘点项目,还应当实施实质性的盘点程序。而且,要尽可能避免被审计单位了解自己将抽取测试的存货项目。在抽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如果审计人员在实施抽查程序时发现了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记录在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抽查的内容通常仅是存货盘点中的-,部分,所以在抽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在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中还存在着其他错误。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查明原凶。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仅仅改正已发现的错误是不够的.审计人员还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抽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审计人员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进行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制在某一特殊领域或特定盘点小组。
3.存货监盘和抽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1)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记录这些存货以便事后追查以及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
(3)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通常应当关注:1)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入库的存货项目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且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入库的存货项目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也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2)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3)所有已确认为销售、但尚未装运出库的商品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反映在账簿记录中;4)所有已记录为购货、但尚未入库的存货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账簿中;5)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其顾客发运的存货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4)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存货验收入库、装运出库以及内部转移截止等信息。以便将来追查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
4.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盘点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核算存货,审计人员应当关注永续盘存制下的期未存货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是否一致。如果这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做出了适当调整。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存货监盘出现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存货监盘的意义
存货监盘程序是审计人员在参加被审计企业的存货盘点过程中所实施的抽查盘点和观察工作。实施存货实物监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企业存货计量和存货记录程序的运作是否有效。
在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占有重要位置,期末存货余额的大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有直接影响。存货的期末结存数量直接影响对存货的期末余额的确定。对存货数量的确定是存货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存货作为一项实物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强和不易确定数量的特点。实物监盘作为实施存货实质性测试的内容之
一,是确定存货存在状况和存货数量的重要方法。
首先,通过存货监盘可确定存货的存在性和存在状况。在实物监盘过程中,审计人员关注残次、毁损、滞销积压的存货,这帮助审计人员在确定存货的价值时正确评估确认其计价。
其次,通过进行存货监盘而形成的记录可为检查其它相关会计科目提供有关的审计证据。在存货盘点中取得的存货截止日记录可用于测试对销售及应收账款、采购及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截止日。
第三,实施存货监盘可以使审计人员对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的重要因素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理解。存货监盘有利于审计人员加强对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并针对存货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存货监盘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目前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性,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性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监督盘点,共和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审查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性。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监督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硷。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性。
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性。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
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
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
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
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
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
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
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管理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管理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
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监督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
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审查其管理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对其完整性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收购上市公司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注意事项
(一)及时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公告。
(二)核查控制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
二、权益变动披露
1、拥有的权益5%-20%的: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拥有的权益20%-30%的:
(1)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达20%但未超过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③因继承取得股份;
④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3)律师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
三、投资核查
(一)需核查是否受产业政策的限制
1、核算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规定
本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若为外资股东,还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核查是否为限制外商投资类产业;若涉及限制类领域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7)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再投资审批影响本次收购的时间进程:
根据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申请后,须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交易的设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信息披露
根据交易金额确定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若需信息披露,则须准备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5、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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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什么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有四方面,包括1、需要对公司章程内容作出修改的。2、就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增加或者减少的。3、公司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4、要对公司形式作出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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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包括哪些特殊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哪些特殊性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包括什么特殊性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包括什么特殊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哪些特殊性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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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包括什么?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四种,就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以上四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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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的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的事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哪些事项的咨询
律师回答: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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