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一。
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1)既遂行为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未完成犯罪行为。
(2)既遂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3)既遂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未产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4)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一个成立要件。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中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一般采用既遂构成要件说的见解。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如果不法分子在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后都将会给其他公民的权益造成危害,当犯罪分子因为自身的意愿或者是客观条件没有完成犯罪行为时也是属于犯罪未遂的,那么司法机关对犯罪未遂行为进行处罚时也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也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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