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太大区别,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一,那么犯罪未遂也是可以说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因为没有给其他公民以及社会大众造成实质上的危害,所以在对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时也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力度的,具体的处罚原则会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意义上,犯罪预备及犯罪未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定义有所不同。通常而言,犯罪预备乃是指罪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提前准备所需工具以及创造必备的实施环境。而犯罪未遂则是指罪犯已经开始实践犯罪行径,然而却因自身意志之外的种种原因而未能达成预期目的的情况。
其次,在处罚力度上也存在差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司法机关可参照既遂犯的标准,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未遂者,同样可以参照既遂犯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预备是在实际行动之前的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未能成功,例如企图盗窃但因巡逻人员的出现而未能得手,或是试图抢劫但因遭遇抵抗而未能获得财物等。
最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特征表现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犯罪预备具有四大特征,即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实际上并未真正着手实施犯罪,且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而犯罪未遂则具备三大特征,即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尚未达到预期目的,且未能实现这一目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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