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不构成损害也会被判刑的,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构成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小偷已经潜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柜。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如小偷翻箱倒柜,但还没有偷到钱,就停了下来。
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主人回来,小偷没有偷到钱就逃跑了。
事实上,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两方面: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等。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门外传来声响,误以为主人归来,没有偷到钱逃跑。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一般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出现;
(3)自然力的破坏;
(4)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不管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手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只要满足上述犯罪未遂构成条件的,都可以认为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很多时候,就差别在被其他人提早发现了,如果一旦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就为时已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安装易爆物品,但是被公安机关提前发现一包物品,并将其清除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是显然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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