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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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在离婚时,擅自处分夫妻公共财产的,例如转移财产、变卖财产、隐藏财产的,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而少分的情形还有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的,另一方就需要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即另一方就应当少分财产。

离婚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丈夫背对着妻子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妻子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三、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即平等分配,但是如果是出现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等,而如果财产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的,法院会依据相应的分割原则和实际情况判定相应的分割比例。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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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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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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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罪,故意歪曲案情,,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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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什么情形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什么情形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因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
1.医疗损害责任。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哪些情形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哪些情形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因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
1.医疗损害责任。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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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受害,此时监护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2、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3、给个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污染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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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而不忠行为的禁止。
由于对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了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笔者非常认同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规定,已超出了婚姻法所管辖的范畴,如此笼统的规定,即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援助,而非婚姻的,因此,以婚姻法作为全面遏制家庭暴力的依托是不恰当的,倡导尊重的意义,建立文明家庭,除需要全社会观念的改变外,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实际配套工作,婚姻法对受害方的救济,应仅仅限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和离婚损害赔偿。配偶权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被纳入新的《婚姻法》。
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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