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苟XX与被上诉人赵X就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赵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苟XX支付欠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保全费损失以及律师代理费用等。苟XX则上诉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一审原告无经营资格,无主体资格,还提出了货物款项、税款承担等问题。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代理被上诉人赵X的于欣律师迅速展开应对。早年毕业于新疆大学,又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让于欣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凭借这样扎实的专业知识,于欣律师有着足够的底气去分析和梳理案件中的各项法律关系。
在一审中,于欣律师就清晰地指出,虽然苟XX提供了微信截图显示赵X曾发送合伙协议,但当时苟XX未回应,无法证实双方就系合伙关系。这一判断是基于其早年间在众多类似案件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所做出的。执业至今,于欣律师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办案思路。
到了二审,苟XX又提供了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与赵X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和空白的股权合伙协议书等证据,试图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于欣律师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后,凭借自己多年练就“火眼金睛”,发现证据存在诸多漏洞。她指出双方虽有合伙意愿,但从未发生实质的合伙关系,也未收到苟XX所说的XX万余元货物。于欣律师曾在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获“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优秀辩手”及辩论赛冠军,这种荣誉的背后是强大的辩论能力,这让她在庭审质证中理由清晰,逻辑严密地与对方辩论。
法院也认为,苟XX与赵X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双方仍然是买卖合同关系。苟XX将赵X提供的货物销售给第三方且由其结算,那么赵X货款理应由苟XX支付。同时,苟XX要求赵X承担税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逻辑来看,该案件明确了判断合伙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本案中,苟XX在赵X发送协议后并无签订协议意向,不能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而于欣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准确抓住案件关键,促成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分展现了其为客户守护权益的能力。
于欣律师身为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以及抖音认证法律博主,社会责任感十足,总想通过自己专业知识帮助更多的人。在这个案件中,她从证据出发,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范例。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