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赔偿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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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赔偿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国家赔偿,但必须符合国家赔偿的相关条件,另外,检察院还必须对相关案件进行认定后进行处理,如果在后期发现了证据可以支撑犯罪事实的,则立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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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赔偿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对于经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的,应视为对案件作出的无罪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应予赔偿。如果经过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的,但后来检察机关又发现新证据可以起诉,并且经法院认定为有罪,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该撤销原决定,要求被不起诉人返还赔偿金。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核相应的证据后,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以案件存有疑点不予起诉。

二、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检察院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认定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认定首先要对是否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进行认定,但检察机关有权在后期继续进行立案侦查,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则还可以继续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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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第二十三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第二十四条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送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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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解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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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后如何处理
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就应该马上释放在押人,如果之前有查封当事人的财产,还应当立马解除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也会送给被害人,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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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在办理审查案件期间,检察官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同时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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