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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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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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宗旨、服务品质、使用条件、手续规定等,在证明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明确的对上述规则进行认定,如果违反了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证明商标也属于商业类型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属于认证类的产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证明商标认定上,必须符合证明商标的相关特定要求或者技术,否则就构成了假冒伪劣产品,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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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学在一个社会团体任职,他的团体刚刚注册了一个集体商标,现要需要制订使用规则,请问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协会(机构)
“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注册人)成员 (本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集
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 (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 “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 (注册人),商标权属于 (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 ”集体商标。
第二章 “ ”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五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六条 (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 ”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八条 (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

2、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
转让、出售、馈赠“ ”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四章 “ ”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注册人)是“ ”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 (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一条 非 (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 (注册人)许可
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
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 (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 ”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
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注册人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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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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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妥善保管的原则;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以及特殊保管原则等,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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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对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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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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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管制的执行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管制的要求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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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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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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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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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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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责任为主;  国家承担责任,是指由国家出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政府的管理机构,统一政令、法规,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并协调社会保障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从具体实施角度看,社会保障就是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因此,社会保障的具体业务应该由社会各方的代表建立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3、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以内部控制为主;建立完整的外部控制,主要是确立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过去,由于政事不分,政府职能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无所谓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同时建立起一套外部控制机制。根据既定的监督程序,政府主管部门内从到地方逐级监督;政府与业务部门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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