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形是什么
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质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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