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只要是能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出现,那么就得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原来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民法典》(自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只要是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任何一个法定事由出现,那么,已经计算的诉讼时效就会无效,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此时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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