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收取保价费合理吗?
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施行)等法律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二、承担义务
保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的货运法律以及国际多边货运公约对此均有规定。由于保价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因此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关系重大。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2. 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我国《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一种例外。
3. 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实践中,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在货运单中提前拟订,托运人只须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即可。因此,保价运输条款属于合同法上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理论,承运人在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是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4. 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按航运惯例,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但此时应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未直接规定保价运输情形下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公民也是会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来运输相应的物品,为了更好的保障运输物品的安全以及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寄件人也是可以购买快递保价等附加功能的,那么当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丢失或者任何的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通过保价这个附加功能来索要赔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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