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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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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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原则一贯坚持的还是男女平等的原则,这和夫妻之间所谓的投靠关系没有任何的联系。此外,其他原则主要包括照顾无过错方和弱势群体。财产分配时不要把其他无关紧要的因素也考虑进去,无论是谁投靠谁,财产还是该怎么分就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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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主要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这里其实不太清楚夫妻投靠的具体情况,把夫妻投靠和财产分配联系在一起也显得有些莫名其妙,假如所谓的投靠是男方入赘到了女方,那不能因为男方是入赘的这种情况就应该让其净身出户。离婚协商分配方案时也能大概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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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再户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证明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开具户口”准迁证“;
  5,再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出,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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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户口投靠配偶迁入配偶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成都户口投靠配偶迁入手续是怎样的 1、准备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两套。 (1)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意要正反两面; (2)结婚证复印件需注意要加盖公章的一页和有登记信息的一页; (3)户口本复印件需复印带有注意事项和户主信息的首页以及有个人信息的一页。 2、携带上述复印件及原件,另外,夫或妻一方(已经迁入的一方)因买房迁入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户籍辖区的户籍室办理准迁证。 3、若干工作日后,领取准迁证,携带前两步中的原件到原户籍辖区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证。 4、携带办理好的准迁证和迁出证到迁入地户籍辖区的户籍室提交材料。办理时注意携带:迁户人一寸照片一张、准迁证、迁出证、迁入地的户口本、迁户人身份证。 5、凭上述步奏办理好户口迁入后还需重新办理个人身份证及指纹信息采集。身份证办理时要穿深色有领的上衣,发型方面注意露出额头和耳朵,不能带任何饰品,女士如果想化妆只能简单画个很淡的妆。注意好这些要点可以在迁入户口当天即办理完成,但取证还需40天,在此期间可以办理个临时身份证先用着,以备不时之需。 二、成都落户方式主要有哪些 1、学历入户入户中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 2、购房入户购买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便可入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上一年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3、针对学历偏低、收入偏低的人群,有居住期满入户政策办理居住证满两年,购买社保满两年,同时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4、投资入户政策中心城区投资达到50万元、县城投资达到30万元及建制镇投资达到15万元的投资人员,经营时间为1年,且拥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5、纳税入户政策两年纳税达到3万元或一年纳税达到2万元的人口,在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米的住房后可入户。 6、投靠入户投靠入户政策包括3类方式,即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关系投靠,已办理退休或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综上所述,对于家庭中有一方是成都户口的,采用成都户口投靠配偶迁入是比较容易的。社申请人准备好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资料,到拟落户的派出所开具准迁证。然后带着准迁证等资料回到原籍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证。最后再回到之前办理准迁证的派出所,提交之前办好的各种资料,并录入个人信息。不久后,申请人就可以拿到新的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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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遗产分配原则主要有哪些
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尊崇遗嘱的分割原则,互相体谅和互相协商的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另外,不管遗嘱中有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权,分割遗产的时候必须要照顾到胎儿的合法利益。其实简单点来说,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分配遗产时,就应该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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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 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否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 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第 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 第 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 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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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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